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荣耀案例八 刘某生命权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已经被浏览 243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0:59:52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李莉、张驰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小芳系情人关系。
某日6时许,王某来到小芳位于某小区某楼6层的住处幽会。刘某追踪而来在楼道守候,报警有人嫖娼。8时许,王某走出房子看到刘某就随手关门。刘某上前与王某争吵。不久警察到达现场问明情况后劝解二人离开。期间警察敲门小芳未开门。小芳从窗户翻出站在空调室外机上,不慎坠楼身亡。
事后,刘某因报假警被处以治安拘留。小芳家属对王某、刘某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小芳亲属认为王某明知自己已婚、还与单身的小芳处对象,刘某在楼道内大嚷大叫,报警嫖娼,故意毁损小芳的名誉,二人的行为与小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小芳死亡承担60%责任,即赔偿损失40万元。
办案结果
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接待刘某咨询时,律师初步判断如果刘某在小芳坠楼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办公系统查询了全国类案判决,经过深入研讨,更加坚定了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
首先,二被告与小芳死亡结果之间并没有侵权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小芳意外坠楼原因并非刘某报警行为,也不是王某与小芳的婚外情关系。作为合法妻子,刘某怀疑丈夫嫖娼或出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报警,是普通百姓所能想到的救济渠道,不构成民事过错;刘某并不知道室内是谁,整个过程中,刘某既未大吵大叫,也没有损坏小芳的名誉,更没有与小芳肢体接触。小芳意外坠楼不是二被告追求的结果。
其次,从社会公序良俗和古今中外对通奸行为所不能容忍的法学理论观点来看,二被告也不应承担小芳意外坠楼死亡的民事责任。配偶权是排他的。小芳明知王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其通奸,其行为客观上破坏了被告合法夫妻之间的良好关系,危及被告家庭及社会的安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小芳的通奸行为严重侵害刘某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严重侵害了被告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是受大众和舆论谴责的不齿行为。因通奸关系败露羞于面对,小芳意外坠楼是自身行为判断错误导致的结果,与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小芳自主选择置自身于极度危险的环境坠楼死亡,并非是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亦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责令二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本案适用公平原则给予原告补偿,将会产生有悖公序良俗的错误社会导向作用,使民事主体错误认为采取极端方式便可解决问题,并能获得经济利益,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伦理道德也不推崇。
代理律师向办案法官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就案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办案法官也由二被告应该给予部分赔偿转变了观点。开庭后,办案法官向原告及代理律师详细剖析了案情,指出二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件社会影响也不可能由法院主持调解赔偿。最终原告经过考虑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最后,本案也是一起成功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法律检索系统,向办案法官提交了全国性类案检索报告,并通过多次沟通,使得法官认同我方的观点。兵不血刃,即取得案件胜诉结果。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与小芳系情人关系。
某日6时许,王某来到小芳位于某小区某楼6层的住处幽会。刘某追踪而来在楼道守候,报警有人嫖娼。8时许,王某走出房子看到刘某就随手关门。刘某上前与王某争吵。不久警察到达现场问明情况后劝解二人离开。期间警察敲门小芳未开门。小芳从窗户翻出站在空调室外机上,不慎坠楼身亡。
事后,刘某因报假警被处以治安拘留。小芳家属对王某、刘某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小芳亲属认为王某明知自己已婚、还与单身的小芳处对象,刘某在楼道内大嚷大叫,报警嫖娼,故意毁损小芳的名誉,二人的行为与小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是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小芳死亡承担60%责任,即赔偿损失40万元。
办案结果
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接待刘某咨询时,律师初步判断如果刘某在小芳坠楼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办公系统查询了全国类案判决,经过深入研讨,更加坚定了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
首先,二被告与小芳死亡结果之间并没有侵权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小芳意外坠楼原因并非刘某报警行为,也不是王某与小芳的婚外情关系。作为合法妻子,刘某怀疑丈夫嫖娼或出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报警,是普通百姓所能想到的救济渠道,不构成民事过错;刘某并不知道室内是谁,整个过程中,刘某既未大吵大叫,也没有损坏小芳的名誉,更没有与小芳肢体接触。小芳意外坠楼不是二被告追求的结果。
其次,从社会公序良俗和古今中外对通奸行为所不能容忍的法学理论观点来看,二被告也不应承担小芳意外坠楼死亡的民事责任。配偶权是排他的。小芳明知王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其通奸,其行为客观上破坏了被告合法夫妻之间的良好关系,危及被告家庭及社会的安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小芳的通奸行为严重侵害刘某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严重侵害了被告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严重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破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是受大众和舆论谴责的不齿行为。因通奸关系败露羞于面对,小芳意外坠楼是自身行为判断错误导致的结果,与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小芳自主选择置自身于极度危险的环境坠楼死亡,并非是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亦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责令二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本案适用公平原则给予原告补偿,将会产生有悖公序良俗的错误社会导向作用,使民事主体错误认为采取极端方式便可解决问题,并能获得经济利益,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伦理道德也不推崇。
代理律师向办案法官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就案件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办案法官也由二被告应该给予部分赔偿转变了观点。开庭后,办案法官向原告及代理律师详细剖析了案情,指出二被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案件社会影响也不可能由法院主持调解赔偿。最终原告经过考虑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最后,本案也是一起成功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典型案例,代理律师充分利用法律检索系统,向办案法官提交了全国性类案检索报告,并通过多次沟通,使得法官认同我方的观点。兵不血刃,即取得案件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