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已经被浏览 125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4:58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许永欣刘泽民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0日,某模板出租站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钢管、碗扣等租赁物,租金计费以提货之日起到退货之日止,以日计费,不足60天按60天计费。用户要每月底来站结算一次租金,产品退完时,应当日结清账目,如当日不结清账目,按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租赁物丢失除照收租金外,按其原值100%赔偿。如有损坏,按照租赁物赔偿价格的10%-50%核收修理费。
合同签订后,某模板出租站交付了承租方各类租赁物,承租方于2010年10月至12月退还部分租赁物。某模板出租站2019年10月起诉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尚欠租金及丢失租赁物折价款、损坏租赁物修理费合计500余万元,并要求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
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某模板出租站的绝大部分诉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本所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办案结果
接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展开阅卷工作,整理办案思路,积极研究案情,确定代理思路,仅过了一周就开庭审理。
最终二审人民法院认可我方观点,改判驳回某模板出租站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挽回近800万元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之前,曾出现过一百余起类似案件,基本均以某模板出租站胜诉告终。类似案件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间隔十余年后才起诉维权,带来了大量的租金收益。
本案除了通常办理合同纠纷案件需要考虑的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租赁合同关系以及租赁物的数量和金额方面的问题外,还应当从权利人是否存在因自身怠于主张权利造成扩大损失的角度考虑。
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本案终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案涉工程项目2011年已经竣工,合同双方已经终止履行,十余年后某模板出租站主张未退还物品的租金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是有理有据地说服了法庭克服了之前百余件类似案件形成的惯性裁判思维,对此后该类案件有直接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