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荣耀案例十一 唐山市某电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已经被浏览 300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3-06-04 21:05:51 来源:admin
承办律师:郁建民
基本案情
    20074月,某电子公司与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签订《数据业务合作协议》。20148月,双方签订《变更及补充协议》。20165月,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二)。20151220日,某电子公司与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某电子公司协议约定进行市场开发、网络改造升级、安装、维护等工作,以某信息网络集团的名义收取费用,并按约定将收取费用上交某信息网络集团。某信息网络集团长期拖欠某电子公司分成款等费用,且关闭某电子公司收费、查询和开户等权限,致使某电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某电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签订的《数据业务合作协议》及《变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某信息网络集团赔偿预期利益损失500万元,给付原告某电子公司因特网接入和网络服务费用70万元。
    某信息网络集团提出反诉,要求某电子公司返还少录入收费系统收视费43940元以及某信息网络集团多支付20181月至20206月期间30个月人员配比工资346500元。庭审中,某信息网络集团撤回对人员配比工资346500元的反诉请求。
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
1.解除某电子公司与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签订的《数据业务合作协议》及《变更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
2.网络相关权益和资产归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所有,由某电子公司交付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
3.某信息网络集团赔偿某电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3682469.14
4.某信息网络集团给付某电子公司因特网接入费、网络服务费等费用538955.64及利息
5.某电子公司给付某信息网络集团分公司少录入数字电视收视费43940元;
6.驳回某电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我国法律明确支持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面临缺乏较为明确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成立以及具体金额多少的标准,当事人面临着举证难度较大等现实问题。
本案承办律师在诉讼前协助委托人保留相关证据,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进行预期利益损失的初步举证。人民法院对于司法鉴定确定的预期利益予以采信,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成本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预期利益损失的时间和数额做出了判定
本案成功办理,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是对预期利益损失“确定性”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精准把控和鲜活应用,对此后该类案件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