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购房 婚后共同还贷 法院判决离婚 房产如何分割

已经被浏览 779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6-16 09:18:51 来源:admin


案情简介

原告王女士和被告张先生于2011年通过社交网络相识,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登记结婚,201610月1日生育一女。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多次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疏远,加之原告猜疑被告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矛盾加深。

2013年3月(婚前),原被告共同购买房屋一套并登记于二人名下,购房价款为60万元,首付款18万元,原告出资15万元,被告出资3万元。被告另向中国银行贷款42万元用于支付房款。2014年10月,原、被告共同装修房屋,支出10万元。

截至20198月,房屋现价值100万元,房屋贷款尚余30万元。关于该房屋的归属,双方争议较大。原告王女士认为,自己婚前出资较多,房子应当判给自己。被告认为,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当初买房也是为了结婚用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王女士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担;同时判决,原告王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张先生房屋折价款23万元,原告付清上述折价款后,双方应相互协助对方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政府相关规定负担。

律师说法

关于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婚前共同购置,但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故该房屋依法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现二人离婚,分割该房产应考虑各方婚前出资比例。
首付款部分,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出资的购房首付款多于被告;婚前还贷部分,根据双方所述,双方自20135月起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的还贷款项应视为双方共同出资。
考虑到双方婚前共同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出资装修并偿还部分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等因素,原告对于该房屋的取得所作贡献较大,应予多分。
考虑原告与女儿现共同居住于该处,根据方便生活、照顾女方及子女原则,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负担,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的分割方式较妥。
具体折价款数额,根据房屋的现值、增值幅度、未还贷款金额、各自对房屋出资的贡献大小、购房至房屋分割时的时间长短等酌定。

李莉律师,女,中共党员,律师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客户服务与技术支持中心首席律师,唐山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

李莉律师执业以来始终秉承“诚信、负责、卓越”的宗旨,完成委托人的各项事务,力求维护委托人最大合法权益;办理各类民商、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数百起,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及负责的办案态度,赢得当事人乃至社会广泛认可和尊重;长期担任唐山广播电电视台等媒体节目嘉宾律师,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帮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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