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法律微讲堂 202024期: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债务的承担

已经被浏览 843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6-12 22:06:57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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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4期


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承担

     大家好!欢迎来到正一法律微讲堂。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公司分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

     方圆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债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某提议将方圆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天方有限公司,另一个叫地圆有限公司,由天方公司利用老方圆公司的净资产,由地圆公司承担老方圆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注销和登记手续。不久老方圆公司债权人飞鸿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现地圆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方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方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方圆公司的债务。

     问题:本案中公司分立的程序是否合法,公司分立的协议有效吗?天方公司能否依据分立协议书,拒绝承担债务?

分析: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定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方圆公司分立为天方公司与地圆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更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该分立程序违法,分立行为无效,分立协议书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也应无效,天方公司和地圆公司需要对方圆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的正一法律微讲堂就到这儿了,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