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很多小伙伴收到了税务局的退税,并网上晒图分享。正常进行退税、补税是没问题的,但是有些人却动起歪脑筋,通过虚假申报扣除信息等方式违规操作,这样操作风险是很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一旦信用受损,个人会遭受巨大损失,贷款,乘坐飞机、高铁、招投标等等都受影响。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我们需要提示大家的是:退税是权利,补税是义务,偷税是违法,切记不可因为小的利益带来大的风险!
高君律师,女,河北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财税专业部首席律师,唐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律师,唐山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首批会员,擅长处理公司财税、房地产、人力资源、婚姻家事纠纷。
高君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先后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案件无论大小、难易均能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得到当事人广泛赞誉;长期受邀担任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晚报等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义务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