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法律微讲堂202023期: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已经被浏览 1908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6-07 03:02:01 来源:admin

正一法律微讲堂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正一法律微讲堂

第202023期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大家好!欢迎来到正一法律微讲堂。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引出的法律风险。









     2013年2月7日,A公司向王某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壹分,借期一年。A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偿还本金30000元,随后再未偿还剩余借款。

 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偿还其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公司股东李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补充偿还责任。那么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经查,A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登记成立,系李某、张某两位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出资1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10万元。

 二位股东将上述出资于2003年7月22日缴存至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时存款账户账号内。自2009年6月11日起李某、张某将其出资陆续抽出。
 经查询,现A公司账户显示余额为0。李某实际抽逃出资10万元,张某实际抽逃出资10万元。








      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约定利率也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李某、张某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后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法律禁止出资人出资不实或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张某在各认缴出资10万元出资后陆续抽回,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应在各自认缴出资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感谢大家收看本期的法律微讲堂节目,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