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A公司向王某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壹分,借期一年。A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偿还本金30000元,随后再未偿还剩余借款。
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偿还其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公司股东李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补充偿还责任。那么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经查,A公司于2003年7月23日登记成立,系李某、张某两位股东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其中李某认缴出资10万元、张某认缴出资10万元。
二位股东将上述出资于2003年7月22日缴存至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时存款账户账号内。自2009年6月11日起李某、张某将其出资陆续抽出。 经查询,现A公司账户显示余额为0。李某实际抽逃出资10万元,张某实际抽逃出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