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和王某都已年近七十,膝下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老两口感到岁数越来越大,且身体也不是太好,于是两人商量立个遗嘱,将财产作一下处理。两人商定,百年之后把他们共同所有的三室一厅的房子给儿子;另一处共同所有的一室一厅的房子和20万元存款等其余财产全都给女儿,夫妻俩儿在邻居的见证下写下了这份遗嘱。两年后,张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又过了两年,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退休的教师叶某,双方的孩子都坚决不同意老人的婚事,两个老人最终不顾孩子们的反对,办理了结婚手续。五年后,王某病故。叶某突然拿出了一份王某亲笔所写并签名的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老叶的退休金不多,身体也不太好,本人去世之后,家里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子归叶某所有,他人不得干涉。叶某和两个子女因就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后叶某起诉至法院。那么,叶某能否得到这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叶某仅能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对于张某的那部分,叶某无权继承。第一,本案中,张某与王某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也未有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形,且在订立遗嘱时有邻居两人作为见证人,符合了《继承法》规定的相关要件,共同遗嘱的订立是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第二,《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本案中,夫妻共同遗嘱是张某和王某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的遗嘱,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第三,我国法律没有共同遗嘱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共同遗嘱,所以我国允许订立共同遗嘱,但是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却有严格的要求。本案中,王某在张某去世后,单方面对共同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法律效力,王某只对自己那部分的财产享有变更的权利。因此,王某单方面处理共同遗嘱中,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叶某仅能继承这套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而对于张某的那部分,叶某无权继承。
张立军律师,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为人诚恳、办案认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热心公益事业,义务普法宣传,现为唐山广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嘉宾律师。
联系电话:13785552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