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是否和兄弟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经被浏览 1141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5-04 02:46:35 来源:admin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某天河北王庄村的村民王如花因为土地承包权纠纷再次和王如柳发生争吵。
原来二人为姐弟关系,均是该村村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王家有父亲王宝玉、母亲姚翡翠、王如花、王如柳4口人,户主是王宝玉,共分得8亩承包地,人均2亩地。
1999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承包地按照第一轮土地承包顺延,只是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测量,承包地仍是8亩,地块没有变化,由于王如花已经外嫁,土地登记在弟弟王如柳名下。
2016年9月王家姐弟所在的王庄村开始进行土地确权登记,王如花向村委会提出将其承包地分出进行登记,但是遭到弟弟王如柳拒绝。
2018年7月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一直未解决后,姐姐如花将弟弟如柳一纸诉状送上法庭。
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本案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二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三是外嫁女王如花是否有有权要求王如柳将属于她的那2亩地返回?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焦点,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过程中,被告弟弟王如柳提出,王庄村村委会在1999年将土地承包合同书颁发给了他,距今已经19年,即使姐姐有权利主张返还承包地,那么本案也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本案是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其次,我来看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弟弟提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弟弟请求法院驳回姐姐诉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最后,让我们来看外嫁女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而且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对原分得的承包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王庄村在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原、被告家庭承包地虽登记在弟弟王如柳的名下,但包含姐姐王如花2的承包地。而且姐姐如花也未在夫家取得承包地。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最终判决弟弟王如柳将2亩承包地返还给姐姐王如花。
律师提示
在我们河北地区一般是在2000左右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经营权基本没有重新调整,只是个别调整。在我国广大农村,一般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由家中男子继承,代代相传。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也开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也并不是说所有人均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比如说本案中,姐姐如果在夫家取得土地经营权,法院就可能不支持她的诉请。
所以现实中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大家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
刘霁霁律师,女,法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历,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职称,具有建造师资格证书,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专业部重要骨干。
曾在大型建筑工程国企工作多年,参建工程多次被评为省、市优市政公用工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或者参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涉及建筑施工合同、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唐山建投公司、唐山建投饭店、唐山机场等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尤其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利用工程造价知识,为企业减少损失,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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