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法律微讲堂202020期:股东夫妻应否承担一人公司债务

已经被浏览 893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5-13 16:05:05 来源:admin




股东夫妻应否承担一人公司债务



 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设立某一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刘女士与丈夫都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刘女士丈夫是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外营销,刘女士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在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同时使用公司账户、刘女士丈夫个人名下的银行卡。近几年,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外借款总额高达3000万元。公司借款、还款,也有通过刘女士丈夫的银行卡转账的。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已无力维持正常经营。
 刘女士咨询,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夫妻二人与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法院会不会判决用二人的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借款?
  律师解答

     1.刘女士丈夫作为股东应当归还借款吗?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公司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属于公司债务。但是,通过刘女士的叙述可知,公司在借款、还款,以及经营过程中收支款时,经常使用刘女士丈夫的账户,无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客观上存在混同。所以刘女士丈夫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那么刘女士是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刘女士与其丈夫共同经营公司,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意愿,而且借款是基于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应当与丈夫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1.如何认定一人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相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经营公司,缺少其他股东的有效制约,所以容易造成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专门对此做出规定。

 如何认定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构成混同,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公司用股东的居所作为营业场所;

 (2)公司与股东的银行存款账户、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收支核算均未分开,公司没健全的财务制度及财务记录;
 (3)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无法区分,公司盈利不按法定程序分配,而是直接作为股东收益为股东所有;
 (4)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之间随时转化。

     一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应该避免上述情形。

     2.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没有混同?

     在诉讼中,一人公司股东可以提交公司章程、书面股东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证据。如果股东能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单独核算,利润分别保管和分配,风险分别承担,就可以认定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如果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构成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