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不应当 法律责任等你扛

已经被浏览 979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5-13 16:05:05 来源:admin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多个小区出现高空抛物现象,险些造成人员伤亡。高空抛物不仅违反社会公德,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现将高空抛物、坠物可能会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整理汇总,提示大家切忌高空抛物,以免害人害己。
民事责任
一、法律适用环节
1.坠落物: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 
2.抛掷物: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证据采信环节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免责。
2.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
3.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物业公司责任
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下列规定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1)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法律法规规定(3)相关行业规范 
2.不履行上述义务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之间有因果关系 
3.他人损害是由脱落、坠落的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所致 
4.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
一、高空抛物犯罪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杀害、伤害特定人员而故意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高空坠物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石贵东律师,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律和企业管理双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河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百俊青年律师,唐山市优秀律师、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中共唐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唐山市市直机关法律顾问库专家律师,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促进会理事、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律师,唐山市中小微企业法律服务专家律师,第六届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河北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五届唐山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业务委员会委员,第六届唐山市律师协会律师培训学院副院长,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纪律委员会委员。
石贵东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原则,形成严谨求实、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善于分析和解决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法律顾问、疑难民商事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办理各类案件一千余件,为多家单位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充分肯定和司法机关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石贵东律师执业过程中起草、修改、审查处理了大量重大法律事务文书和重大项目谈判,擅长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参与多家公司企业股权并购及治理结构设计,风险管控等项目;成功参与处理征地动迁、尽职调查、法律审查等工作;成功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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