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优惠如何享受呢?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叠加享受?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且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承租使用的土地谁来交土地使用税呢?一般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但这里承租的土地是指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即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承租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6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但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在减税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享受上述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如果是企业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物流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君律师,女,河北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财税专业部首席律师,唐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律师,唐山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首批会员,擅长处理公司财税、房地产、人力资源、婚姻家事纠纷。
高君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先后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案件无论大小、难易均能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得到当事人广泛赞誉;长期受邀担任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晚报等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义务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