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丈夫行为不轨 破门而入捉奸在床 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已经被浏览 1699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5-22 23:58:00 来源:admin

案情简介

张某兰与林某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时常发生纠纷,有一天张某兰无意间听到林某在通电话,语气很暧昧,因此怀疑林某有外遇。

一天深夜,张某兰发现林某与一名女子小丽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小丽家中,发现林某和小丽二人正在床上苟合,于是双方发生冲突,在打斗纠纷中,张某兰拨打“110”救助。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

事后,张某兰向法院起诉与林某离婚,并举出当晚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林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费2万元。

林某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赔偿,抗辩说他与小丽感情很好,但并没有和小丽同居,不属于赔偿情形,再者张某兰私闯民宅,殴打他与小丽,偷拍不雅照片,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且要求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张某兰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私闯民宅偷拍所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张某兰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林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适用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中不包括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而且张某兰等人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且殴打自己的丈夫和“小三”。最后,张某兰还可能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所以切勿暴力抓奸,否则很可能触犯刑法。

在夫妻一方出现不忠行为时,另一方往往通过会各种办法搜集证据,希望能够得到损害赔偿,让过错方得到惩罚,这样的想法无可厚非,但是搜集证据需要采取合法方式,避免因为证据的不合法而失去赔偿机会。

赵青律师,河北经贸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先后在大型央企及建筑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等领域,广泛参与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社保财税及法律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热心公益和社会事业,长期担任唐山广播电视台等媒体特邀嘉宾律师,义务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联系电话:151305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