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过户那点事

已经被浏览 843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5-07 05:45:04 来源:admin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位于唐山市某小区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09.69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51万元,合同约定待具备相应过户条件后,将房屋过户到刘女士或刘女士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合同签定后,刘女士如约向王先生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王先生也交付了该房屋,刘女士和其女儿将房屋装修并入住至今。因当时该住宅属于回迁房,刘女士并未将房屋过户。
2019年12月中旬,该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手续已满2年,刘女士要求王先生将房屋过户至其女儿名下,而王先生以房屋增值、子女不同意、不是刘女士女儿买的房子不能过户到她名下等各种理由拒绝过户,并提出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新春佳节将至,刘女士很是糟心,但又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只能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案件梳理
原告刘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明确约定房子可以过户至刘女士或刘女士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而且2017年刘女士就付了90%房款,王先生也交付了房屋,刘女士已经装修入住,仅剩过户一道最后的手续,王先生要不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王先生不配合过户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王先生认为,100多平米的房子当时就卖了50万,现在的房价都翻番了,觉得自己卖亏了,有失公平,所以想解除合同;还有一点王先生觉得当时买房子签合同和付房款的都是刘女士,即使过户也应该过户给刘女士,直接过户给刘女士的女儿实际上可以给帮刘女士省不少的税,所以心里也不平衡。
律师说法
从法律意义上说,王先生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刘女士50万的房款是按照2017年当时的正常房屋价格购买的,该购房合同不存在法定可以解除的事由,所以王先生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王先生的想法也很简单,就是觉得房子价格涨了,自己卖亏了,有点委屈,从情理上说王先生的这种想法还挺普遍的。
再说过户给谁的问题上,就王先生提的不能过户给刘女士女儿名下,其实王先生潜意识里还是同意过户的,只是觉得自己直接过户给刘女士的女儿,无形中那帮助刘女士省了一道税。
说到底王先生上述两个抗辩理由都是卖亏了委屈的心里在作祟。
裁判结果
该案经人民法院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是调解结案,在调解书中确定刘女士象征性的给王先生一定费用,王先生配合刘女士将房屋过户到刘女士女儿的名下。
律师提示
今天律师在这里以唐山市二手房为例,给大家说说过户这点事:
一、关于唐山二手房过户的禁止性规定和提交材料及程序问题:
1.哪些房屋不能买卖: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经济适用房);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
(6)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7)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应提交材料:
(1)转让方(卖方)房屋共有人到场,携带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本、[如有]还应携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等有效证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
(2)受让方(买方)夫妻双方到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如有]还应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等有效证件、有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及出生证。
上述证件要求出示原件,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应该与实际相符。
二、关于唐山二手房过户缴税所需材料及税费情况:
1.提交材料情况:
买卖合同原件、存量房评估报告、买卖双方所有人身份证、买卖双方所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户口本复印件,房本复印件;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丧偶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原件复印件、离婚协议原件复印件及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单人购房需本人签署《婚姻现状承诺书》声明、购房人需本人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2.交易税费政策: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二手房过户主要税种有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简单介绍三种税种的税率:

(1)契税:如果是家庭首套住房且在90平方米以下税率是1%,以90~144㎡、144㎡以上、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税率进行提高,最高为4%

2)增值税:产权取得年限不满2年的,税率为5%,2年以上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产权取得年限5年以上并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不满5年且房产来源为购置,税率为1%;如房产来源为其他情形(如赠予、继承、析产)会有很大变化,这里不再赘述。(市场价-原购置价-原相关税费)。

如果大家注意还会发现,刘女士是在房屋满2年过户的,这样王女士就不用缴纳5%的增值税。

由于近年来房价持续飙升,人民法院受理很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此提示大家如购买存量房屋建议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制定房屋买卖合同,核实房屋产权情况,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刘霁霁律师,女,法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历,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职称,具有建造师资格证书,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房地产专业部重要骨干。曾在大型建筑工程国企工作多年,参建工程多次被评为省、市优市政公用工程。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或者参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涉及建筑施工合同、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担任唐山建投公司、唐山建投饭店、唐山机场等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尤其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利用工程造价知识,为企业减少损失,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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