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农村建房市场基本上是农民个体建筑队担当“主角”,由于安全意识单薄、装备简陋、技术落后等因素,建房安全事故并不鲜见,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加。2019年3月6日,张某与王谋签订合同,将其所有的老房交由王某进行拆除,翻建新房,之后王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李某。赵某受李某雇佣从事该项目工作,2019年6月11日,赵某在旧房拆除完毕,修建新房过程中,赵某从高处摔下并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为承揽关系,王某与李某系转包合同关系,李某与赵某系雇佣关系。因2层楼以下的房屋建造不需要建筑资质,张某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责任。王某作为总承包人,对改造房屋的质量和工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另外擅自将部分工作转包给李某,所以有较大的过错,对赵某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赵某作为李某直接雇佣的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李某未为赵某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具有较大过错,酌定承担50%的责任。赵某做工中忽视安全,导致自己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0%的责任。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具体到农村建房过程中,发包方、承包人、实际施工方因自身过错造成提供劳务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提供劳务者自己有过错的,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根据农村建房性质的不同,其余各方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住宅,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的调整;两层(含两层)以下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为主要工作方式,不需要建筑资质。综上,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的发包合同应认定为建筑施工合同,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发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业主与承包人签订建造该类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就是俗称的包工包料,业主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此情况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自行准备建筑材料,承包人只是在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行动完全受业主支配。在这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承包人所雇佣的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业主和承包人都应按份承担侵权责任。
张立军律师,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为人诚恳、办案认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自执业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热心公益事业,义务普法宣传,现为唐山广播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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