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坠亡谁之过
已经被浏览 720 次 最后更新时间:2020-05-07 05:45:04 来源:admin
某商城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8年3月18日,余某与朋友在该商城某酒吧饮酒,在聚餐中途余某自行离开,之后失去联系。
2018年3月20日,余某尸体被发现位于该商城负四层消防通风井内。经公安机关对余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死者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系高坠损伤死亡。
死者余某是从商城负一层电梯前室消防通风口处坠落至负四层消防通风井内,该消防通风口长86.5厘米,宽46厘米,下沿距地面55厘米,处于未封闭状态。
余某亲属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以及与余某共同饮酒的多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2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有过错。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余下损失由余某自行承担。
一、法院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在余某死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通过现场情况反映,商场负一层电梯前室内消防通风口未封闭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余某死因经公安局鉴定系高坠损伤死亡,且发现其尸体的地点位于商城负四层消防通风井内,余某死亡前聚餐饮酒地点与事故地点相隔较近,而电梯前室无照明设备,故余某应是从该通风口坠落至负四层通风井内,因此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与通风口未封闭存在因果关系。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涉案建筑物负有管理的义务,按常规通风口处应加装百叶窗既保证通风效果也有安全保障。事故的发生与通风口未封闭具有因果关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接收建筑物后其未及时发现、排除建筑物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某物业公司作为商城的物业管理者,在进驻后应对商城整体行使管理职责,应对建筑物公共区域进行养护管理,其未及时排除公共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故对余某的死亡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死者余某为什么承担主要责任呢?
此次事故中,余某与朋友相互邀约饮酒,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适量饮酒。死者余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理应预见酒后经过通风口或者在通风口处可能出现坠亡的危险。
余某饮酒使其正常的认知和辨识出现错误,导致其酒后从事发地通风口坠亡的伤亡事故,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余某自行承担死亡后果7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实际。
三、与余某一起饮酒的人是否承担责任呢?
对于共饮人的责任问题,我国法律未禁止公民饮酒,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共同饮酒为人之常情,亦属社会常态。饮酒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一定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
在共同参加的饮酒活动中,一人出现危险或者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饮酒过量,适当提醒、劝阻同席饮酒者不要从事危险作业,对同席饮酒者提供最基本的帮助、照顾等。
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的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行为来判断共饮者有无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共同饮酒行为属情谊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该情谊行为在顺利完成的情况下,不受法律的调控。
据现有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余某朋友在席间饮用了一定量的白酒,但没有证据证明在饮酒期间其他共饮人对余某有恶意劝酒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余某已达到醉酒状态需要共饮人进行适当照顾,且余某在饮酒途中先行离开,其他人对余某死亡结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自身酒量及大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余某在与朋友饮酒过程中,虽然存在以游戏方式饮酒的情形,但结合涉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可以看出,饮酒过程并不存在恶意劝酒等行为。
在聚餐过程中,余某中途以朋友邀约其“唱歌”为由,先行离开聚餐场所。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与余某一起喝酒的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余某亲属均未举证证明余某饮酒程度达到需要人照顾、护送的程度,也未提供余某醉酒、在离开聚餐场所时请求照顾、护送而共饮人拒绝照顾、护送以及共饮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与余某一起喝酒的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李莉律师,女,中共党员,律师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客户服务与技术支持中心首席律师,唐山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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