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例如,王某在A、B两家公司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假设王某每月可以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下列扣除方式哪个正确?
方式一:在A公司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B公司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方式三:子女教育在A公司扣1000元,B公司扣1000元,赡养老人在A公司扣除。
上述方式一和方式二均正确,但方式三不正确,因为: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而不是同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公司扣除。
二、两处取得所得,预扣预缴个税时可以各自按月扣除5000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综上,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遵循“各管各”的原则,各自按规定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各自扣除各自的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
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必须要汇算清缴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同时,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综上,不是所有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都需要汇算清缴,以下几种情况无须汇算清缴:
1、两处所得合计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不超过6万元;
2、2020年12月31日前,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3、2020年12月31日前,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高君律师,女,河北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财税专业部首席律师,唐山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专家律师,唐山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研究会首批会员,擅长处理公司财税、房地产、人力资源、婚姻家事纠纷。
高君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先后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强的亲和力,案件无论大小、难易均能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得到当事人广泛赞誉;长期受邀担任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晚报等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义务普法宣传,解答法律咨询,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充分肯定和广泛好评。